台 北 社 區 醫 界 聯 盟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社區醫界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認同台北社區,集合醫、藥、牙、護理、醫技、保健、營養、志工等醫界聯盟,推動講座、義診、巡迴醫療為主軸。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設置於其他地區。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台北社區醫界聯盟會務之發展。
(二) 印行醫界聯盟刊物。
(三) 舉辦有關台北醫界聯盟之學術演講、討論會及學術研討暨進修
(四) 加強與國際性醫學團體之交流與聯繫。
(五) 社區巡迴健康服務。
(六) 其他有關台北社區醫界聯盟促進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一)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北市者,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凡台北市立案團體法人,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 凡對推動講座、義診、巡迴醫療有特殊貢獻者,並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 凡中華民國國民,非設籍台北市者可,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贊助者,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 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第八條:本會名譽會員和贊助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 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按期繳納會員費。
(三) 接受本會指派職務。
(四) 接受本會委託事項。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
(四)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五) 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六)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且由理事長遴選一位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職權之入會
(一) 通過各種會員之入會。
(二)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六) 擬訂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七)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選舉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 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皆為義務職。
第 廿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如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任期間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廿三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幹事四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唯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四條:本會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本會各種會員如有行為不檢,違犯法規,妨害本會名譽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通過,可逕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除名,但該被檢舉會員,有向學會提出申辦之權利。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可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開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組成主席團主席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如下:
(一) 會員會費:
1.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2.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補助費。
(三) 會員損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員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一條:自動退會者,需補繳退會期間之所有會費後,始得再申請入會,但因故申請退會者,經理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三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律處理。
第三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